(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潘淑恩与王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恩,王昆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2215号原告潘淑恩,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王昆鹏,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淑恩与被告王昆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淑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淑恩撤回起诉。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淑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