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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瑞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李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2274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李瑞峰,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佳园道佳园东里3号楼6门201号。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李瑞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06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浩、李树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瑞峰承租的丰田车一台(车架号LFMBEC4DXD0169728)予以查封或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爱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