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行非审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肖四珍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与肖四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肖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行非审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应城市蒲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玉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忠,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肖四珍。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肖四珍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于014年1月1日作出内容为“1,责令限期补办登记;,罚款5000元”的应工商处字(014)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应工商处字(2014)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应工商处字(2014)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肖四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应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应工商处字(2014)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周 辉审判员 皮志洪审判员 陈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