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布斯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段奎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布斯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无锡布斯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段奎勇,职务总经理。代理人燕颍,无锡布斯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布斯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从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由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北城支行开具的票号3130005123922809,出票人南通市紫阳五金机电专业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南通鹏飞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布斯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范斌审 判 员 景辉代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