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胡桂花与刘雪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花,刘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胡桂花,女,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雪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桂花与被申请执行人刘雪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刘雪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