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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367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张施军,六安市裕安区江家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