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涛与被执行人石寿太、���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石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邢某某与被执行人石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邢铁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某某、石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逾期,被执行人石某某石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需预查封预告登记在邢铁君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时尚嘉园7号楼3710商服楼房的房产产籍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预告登记在邢某某名下的位于黑龙江省拜泉县时尚嘉园7号楼3710商服楼房的房产产籍档案三年。二、查封期间严禁出租、出卖、抵押、典当、抵债和更名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行员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