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小牛与欧根水、史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牛,欧根水,史百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567号原告:陈小牛。委托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根水。被告:史百玲,又名史百林。原告陈小牛诉被告欧根水、史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一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牛的委托代理人吴梦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根水、史百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小牛诉称:2014年4月20日,欧根水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陈小牛借款37500元,当日欧根水向陈小牛出具借条一张。上述款项经欧根水多次催讨未果。另欧根水和史百玲系夫妻关系。陈小牛现诉至法院要求欧根水和史百玲立即归还借款37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欧根水和史百玲负担。欧根水和史百玲未到庭,亦没有答辩。陈小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陈小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小牛的身份情况。证据2:借条原件1张。证明欧根水于2014年4月20日向陈小牛借款37500元的事实。证据3:欧根水和史百玲的结婚证存根1份。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证据4:欧根水和史百玲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二人的身份情况。欧根水和史百玲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对陈小牛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4年4月20日,欧根水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陈小牛借款37500元,当日欧根水向陈小牛出具借条一张。上述款项经欧根水多次催讨未果。另欧根水和史百玲系夫妻关系。陈小牛现诉至法院要求欧根水和史百玲立即归还借款37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欧根水和史百玲负担。本院认为:陈小牛与欧根水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欧根水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且该借贷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陈小牛与欧根水之间的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欧根水应在陈小牛向其催要时及时还款,现陈小牛多次催要,欧根水没有还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欧根水和史百玲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史百玲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陈小牛要求欧根水和史百玲立即还款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根水、史百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小牛归还3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原告陈小牛已预交369元),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欧根水、史百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一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