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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682号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国际时代广场2幢604、605室。负责人林和村,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严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王店镇(蚂桥)纬十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元,由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