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times,马×&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付××。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马××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