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娟与蒋莺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莺青,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莺青,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黄翔维,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俊,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娟,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愷,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莺青与被上诉人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晋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被告蒋莺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娟借款76万元,并按月利率1.9%计算支付原告陈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诉人蒋莺青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上诉理由: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6月6日,上诉人共计向被上诉人还款1102588元,已经清偿本案借款,原审法院仅依据借条及转账凭证判令上诉人偿还借款,但对还款情况未予查清,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陈娟答辩称:上诉人未偿还本案借款76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莺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33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智远代理审判员 吕德快代理审判员 谢 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敏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