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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5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生健与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生健,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665号申请执行人徐生健,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元健。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450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317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运发鹏城巴士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317元及与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