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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晁宇航、晁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晁宇航,晁盟,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431号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505号。法定代表人王反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姣姣,该公司员工。被告晁宇航,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晁盟,男,汉族,1988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西段309号。法定代表人刘素兰。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晁宇航、晁盟、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晁宇航、晁盟、新乡市鸿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7元,减半收取264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