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琴芳与成都国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芳,成都国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王琴芳。被告成都国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万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芳与被告成都国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琴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国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琴芳撤回对被告成都国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王琴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