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文华与马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华,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华,又名马书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勇,男,汉族,农民。原告马文华与被告马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马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马文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2833.36元的80%即10266.69元,剩余部分由原告马文华自行承担;二、驳回马文华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勇负担100元,原告马文华负担2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马勇未自觉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勇自觉履行了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丹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刘书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