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广济信用合作社职工。被告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