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管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长春永新迪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ExcaliburSpecialOpportunitiesLP,长春永新迪瑞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吉林省鼎健天然植物基地有限公司,吉林省永新草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管初字第10号原告:ExcaliburSpecialOpportunitiesLP,住所地150BloorStreetWest,Suite14,Toronto,ONM5S2X9,Canada(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14区布鲁尔街西150号)。法定代表人:WilliamHechter委托代理人苏荆晗,吉林君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长春永新迪瑞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46号3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北,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被告: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环路215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北,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被告:吉林省鼎健天然植物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3号路。法定代表人王世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北,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四被告:吉林省永新草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大街47号2楼。法定代表人刘永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北,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五被告:天津市津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凌庄子村西凌奥创意产业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范培根,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北,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ExcaliburSpecialOpportunitiesLP因与第一被告长春永新迪瑞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吉林省鼎健天然植物基地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吉林省永新草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天津市津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第一被告长春永新迪瑞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天津市津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根据《子公司保证》合同第4.6款规定:“辖法院:地点;可分性:本保证应受美国纽约州的法律管辖并以纽约州的法律进行解释,而不必考虑冲突原则或法律的选择。”据此,申请人认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的,本案应适用美国纽约州的法律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起诉,就此作出公正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1月22日,原告ExcaliburSpecialOpportunitiesLP与ChinaYongxinPharmaceuticalsInc.(中国永新药业有限公司),一家美国特拉华州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一份,由永新公司向原告等认购人发行公司债券并由本案五名被告提供担保。在《认购协议》第三条约定:担保权益:在对例外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认购人将获得子公司所有权在内的公司资产的担保权益,并获得子公司资产的担保权益,担保权益会在《担保协议》中进行详细记录,担保协议的格式以作为附件D附于本协议之后。子公司将依照本协议第5(C)款的有关规定保证交易文件项下的公司债务。上述保证协议将在“子公司保证”中进行详细记录,子公司保证的格式已作为附件E附于本协议之后。《子公司保证》协议第4.6条约定:“管辖法律;地点;可分性:本保证应受美国纽约州的法律管辖并以纽约州的法律进行解释,而不必考虑冲突原则或法律的选择。针对保证人提起的有关本保证的任何法律诉讼,可以在纽约州法庭或美国联邦法庭纽约南部地区法庭审理,而且保证人签署并提交本保证,即意味着保证人在此已不可更改地承认其本身及其财产均全部地且无条件地接受上述法庭的管辖。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现在或以后拥有的反对因本保证而产生的上述法律诉讼在上述法庭审理的权利,并且在此进一步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向任何上述法庭申辩或声称在任何上述法庭审理的任何上述法律诉讼是在不方便的法庭上审理的。如果本保证的任何条款及其对任何个人或情况无效,那么该无效不影响到其他没有上述无效条款或不使用情况而有效的条款,因此本保证条款具有可分性,其余有效的条款应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本保证应视为保证人偿还借款的无条件义务,再不限制贷款人其他补救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依据《纽约民事诉讼法律法规》第3213条或法律执行管辖地的类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简易诉讼对保证人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鉴于当事人协议选择争议应受美国纽约州的法律管辖并以纽约州的法律进行解释。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美国纽约州的法院管辖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且不违反我国上述法律规定,该协议管辖有效。因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主张本案“不应由中国管辖,应驳回原告起诉”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ExcaliburSpecialOpportunitiesLP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管辖异议)300元,退还第一被告长春永新迪瑞药业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吉林省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五被告天津市津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各100元;案件受理费49320元(原告交纳)退还原告ExcaliburSpecialOpportunitiesLP。如不服本裁定,原告ExcaliburSpecialOpportunitiesLP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安丽梅审判员 周更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惠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