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程荣新与莫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荣新,莫伟强,李伟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荣新,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伟强,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黄盛荣,女,汉族,1965年8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审被告:李伟成,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住东莞市东城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负责人:黄捷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程荣新因与被上诉人莫伟强、原审被告李伟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荣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荣新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荣新撤回上诉。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9.5元(上诉人已预交327元),由上诉人程荣新承担,多收部分退还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展雄审 判 员 邹连喜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