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南通大周实业有限公司与周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周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南通大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港闸开发区长平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大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周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南通大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