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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刘吉珍、刘辉树等与刘澜、刘细毛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吉珍,刘辉树,刘汉雄,刘澜,刘细毛,刘耀奇,刘汉五,刘红,刘堂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0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吉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细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耀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汉五。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堂华。以上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辉树。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汉雄。再审申请人刘吉珍因与被申请人刘澜、刘细毛、刘耀奇、刘汉五、刘红、刘堂华及一审原告刘辉树、刘汉雄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应进行处理。现刘吉珍、刘辉树、刘汉雄合伙款仍在合伙执行人刘细毛手中,原审认定作为三十一人合伙执行人刘澜、刘细毛、刘耀奇、刘汉五、刘红、刘堂华已退伙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刘吉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杨继辉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黄毅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景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