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王某,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赣榆县。委托代理人:冯新春、黄培秋,系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范某,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一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