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华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44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察院。被告人华军,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文盲,无业,住高唐县。2007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4月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28日。2013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4)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华军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7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超、代理检察员张杜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军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人华军涉嫌他罪正在侦查阶段可能与本案所犯之罪并案审理,本院于当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5月6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因现有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撤回了对华军的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8日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华军步行至东营市东营区商业大厦与供销商场之间胡同里,盗窃过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喜卡”牌CK888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3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军以非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3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并提供了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华军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华军步行至东营市东营区商业大厦与供销商场之间胡同里,盗窃过路的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喜卡”牌CK888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确认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华军扒窃他人财物,价值340元。系累犯。被告人华军对公诉机关确认的量刑情节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340元。2013年12月19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接警称有人在海澜宾���打架,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被告人华军携带匕首,遂到被告人华军所住的房间进行搜查,扣押”喜卡”牌CK888手机1部,将被告人华军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华军归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华军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6月20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4月2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5月28日。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华军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5年5月6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因华军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现有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撤回了对华军的移送审查起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34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考验期满后,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财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忠霞人民陪审员 卞秀峰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一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