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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铁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与孟庆来、邢玉方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孟庆来,邢玉方,张孝刚,陈丽,张静,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铁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被执行人孟庆来。被执行人邢玉方。被执行人张孝刚。被执行人陈丽。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王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4)莱钢都证经字第1133号公证书和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孟庆来、邢玉方、陈丽、王伟、张静、张孝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庆来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