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红勇独任审判。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未找到被告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