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辉犯贪污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065号罪犯张辉,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9)渝四中法刑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2013年10月15日裁定二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张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辉在获得减刑后,仍继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贪污犯罪所得赃款22.777662万元只退出2.96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