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任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任全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852-1号原告王涛。被告任全水。原告王涛因与被告任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全水的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全水账号为17×××91的工资款账户,每月按70%的份额予以冻结,对账号为17×××86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运霞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