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民初字第1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任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任全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852-1号原告王涛。被告任全水。原告王涛因与被告任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全水的存款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任全水账号为17×××91的工资款账户,每月按70%的份额予以冻结,对账号为17×××86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运霞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