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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赵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赵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明,男,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938--7812126被告赵峰,男,生于1980年5月3日,汉族。联系电话: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建明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以劳动者赵峰为被告,请求撤销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新劳仲案字(2015)1号裁决书的诉讼请求,主体不适格;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多领工资及借款应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世忠审 判 员  杨秀芳代理审判员  吴亚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