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昔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关于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国栋、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国栋,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昔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晋忠,男,现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80年10月27日生,XX村人,现住XX小区。被执行人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荣,男,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昔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国栋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199万和利息77万元,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刘国栋、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国栋、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位于昔阳县下城街北路中城雅居2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国栋、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昔阳县下城街北路中城雅居2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刘国栋、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国栋、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国栋、昔阳县盛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如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