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冯某某,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