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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湖州湖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葛金、曹建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湖祥置业有限公司,葛金,曹建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民初字第96号原告:湖州湖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政府办公楼9楼。法定代表人:高志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巧,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黄秋琴,该公司员工。被告:葛金。被告:曹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湖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金、曹建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湖祥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湖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