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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申字第03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1法定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2,马×3,马×4,马×5,马×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申字第032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1,男,1945年5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马×1之女):马×7,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2,男,1951年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3,女,1961年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4,女,1948年1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5,女,1956年11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6,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马×1因与被申请人马×2、马×3、马×4、马×5、马×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东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1申请再审称,2013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马×1自2008年10月至今是否有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2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法大(2013)医鉴字第96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定马×1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其2008年10月以来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特字第0663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马×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2009)东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在马×1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列为被告进行审理,进而进行调解,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且调解不是马×1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原则,请求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9)东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并对被申请人马×2诉申请人及其他四被申请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进行重审。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3月,原告马×2与被告马×3、马×4、马×5、马×1、马×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马×1委托其妻韩××作为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上有马×1和韩××的签字。2013年6月,本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对马×1自2008年10月至今是否有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2月12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法大(2013)医鉴字第96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1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其2008年10月以来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4年5月,马×1之妻韩××向本院申请宣告马×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根据法大(2013)医鉴字第96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东民特字第06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马×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马×1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9)东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并对被申请人马×2诉申请人及其他四被申请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进行重审。另查,2010年,马×1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2009)东民初字第02973号案件再审。2010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二中民申字第136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马×1关于(2009)东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1主张(2009)东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无效的主要依据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大(2013)医鉴字第966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出具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马×1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马×1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曾作出(2010)二中民申字第136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马×1关于(2009)东民初字第02973号民事调解书的再审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国林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