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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喜庆与被执行人祝兆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庆,祝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祝兆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喜庆与被执行人祝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机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祝兆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怀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