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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商)初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成有山与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有山,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崔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商)初字第01636号原告成有山,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文革,总经理。被告崔文革,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桂英,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满族,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科长,住北京市怀柔区西园十号院龙湖花园普3号楼5单元401号。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书连,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小区。原告成有山与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知印务公司)、崔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昕独任审判。2015年3月3日,本院依据原告成有山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世知印务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雁来园北二街4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京怀国用(2015出)第×××号)予以保全。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刚、杨志峥,被告世知印务公司及崔文革委共同的托代理人彭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成有山起诉称:2012年至2013年,原告陆续以现金、转账、预收股金的形式支付给被告世知印务公司,世知印务公司以华阴市华山世知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世知公司)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款项收据。2014年12月24日,世知印务公司和崔文革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同意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但此后,被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请求:1、判令世知印务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本金434.4万元、利息34万元,以上共计470.4万元;2、判令崔文革对世知印务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二被告给付本金434.4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34.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6%计算)。被告世知印务公司答辩称:第一,2014年12月24日,世知印务公司和原告进行了对账,确认欠款本金是376.4万元,而且对账后直到本案开庭时,世知印务公司又每月向原告支付2万元,故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本金434.4万元。第二,原告向被告投资时,被告认可双方约定的年利息为16%,但如果提前支取就按活期利率计算,具体利息被告还需要核实。被告崔文革答辩称:原告是和世知印务公司发生的借款关系,与崔文革个人无关,所以崔文革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原告分5次以股金的名义向被告世知印务公司出资共计165万元,世知印务公司以华山世知公司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5张收据(其中2012年3月16日20万元、2012年8月7日55万元、2012年8月16日2笔各30万元、2012年11月27日30万元),5张收据的借款期限均为2年半,年息均为16%。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原告分8次以现金的名义向被告世知印务公司出资共计269.4万元,世知印务公司以华山世知公司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8张收据(其中2013年2月2日98万元、2013年2月3日53.2万元、2013年2月20日10万元、2013年2月21日10万元、2013年3月2日30万元、2013年3月7日11.2万元、2013年3月30日7万元、2013年4月3日50万元),8张收据的借款期限均为3年,年息均为16%,部分收据注明中途提前支取按银行活期计算。此后,被告世知印务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支付原告3万元,2013年12月16日支付原告20万元,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分14笔支付原告共计35万元。2014年12月24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世知印务公司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成有山融资款376.4万元,鉴于目前资金困难,待怀柔土地款第二笔到账先支付50%,第三笔土地款到账再支付50%。”崔文革在还款计划上签字。此后,世知印务公司自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每月均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共计10万元。因被告财务状况未有明显改善,还款日期无法确定,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世知印务公司以华山世知公司的名义向原告收取股金、现金,并明确约定了期限和利息,应视为世知印务公司和原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5月,世知印务公司陆续支付了原告68万元,结合世知印务公司为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应认定为原告从未到期的3年期借款中支取了本金68万元,故世知印务公司尚欠成有山本金366.4万元。原告2年半期限借款中至开庭时已有135万元到期,按照年息16%计算,利息应为54万元。原告2年半期限借款中2012年11月27日的1笔30万元以及3年期的借款在开庭时尚未到期,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由于期间原告多次支取本金,而双方对具体支取的哪一笔借款没有明确约定,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处理;此外,原告2年半期限的借款到期之后产生的利息如何计算双方也没有明确约定,也由本院酌情处理为宜。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世知印务公司再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3万元。被告崔文革在还款计划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成有山借款本金三百六十六万四千元、利息五十七万元,以上共计四百二十三万四千元;二、驳回原告成有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万零四百五十六元,由原告成有山负担一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二万零三百三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