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侯健、雷光红与宜昌首信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健,雷光红,宜昌首信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00247号申请执行人侯健。申请执行人雷光红。被执行人宜昌首信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江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陶远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宜仲裁字第119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昌首信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29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志高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