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盛金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受初字第46号起诉人:盛金星。2015年5月14日,本院收到盛金星的行政起诉状,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浙金城法拆(金东)字(2015)第042711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盛金星所提事项系不动产拆除争议,所涉不动产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盛金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邵秋玲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越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