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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魏基标债权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魏基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负责人郑辉,行长。被执行人魏基标,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魏基标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谢清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忠、甘峰才、项宇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