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巳交纳)。审判员 唐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