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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童文成申请执行陈红飞、黄霓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文成,陈红飞,黄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童文成,男,汉族,生于1969年,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被执行人陈红飞,男,生于1982年,汉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被执行人黄霓虹,女,汉族,生于1964年,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受理童文成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陈红飞、黄霓虹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红飞、黄霓虹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