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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维与被执行人周凤娟等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维,周凤娟,牛东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梁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胡维,女,汉族,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周凤娟,女,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牛东辰,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梁证执字第3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执行人周凤娟将其名下坐落于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北侧牡丹花苑5号楼2单元5层东户房产(商市房权证2010字第00779**号),抵押给申请人胡维,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凤娟将其名下坐落于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北侧牡丹花苑5号楼2单元5层东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何明山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