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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章莺英与庄惟好、庄洪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莺英,庄惟好,庄洪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章莺英,女,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现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庄惟好,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庄洪升,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章莺英与被执行人庄惟好、庄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致本案一时难以完全执结。现申请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连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