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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昂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晶与齐齐哈尔浩源水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39号申请人王晶,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乳品委X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化工委。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董事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浩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