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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曾祥松与温州航空货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松,温州航空货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362号原告:曾祥松。委托代理人:王鹏善。被告:温州航空货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炼。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松与被告温州市航空货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祥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松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金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