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被告叶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