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辽河石油勘探局沈阳工程技术处诉马成贵、马春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639号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沈阳工程技术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负责人王家帮,系处长。委托代理人孙玉鹏,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沈阳采油厂企管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杰,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沈阳采油厂土地公路环保管理中心科长。被告马成贵,男,年职不详,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马春杰,女,年职不详,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沈阳工程技术处诉被告马成贵、马春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平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沈阳工程技术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四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