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修业与曹月英、刘公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业,曹月英,刘公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修业。被告曹月英。被告刘公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业与被告曹月英、被告刘公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曹月英、被告刘公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王修业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16号11号楼5单元602户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月英、被告刘公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修业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16号11号楼5单元602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