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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修业与曹月英、刘公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业,曹月英,刘公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王修业。被告曹月英。被告刘公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业与被告曹月英、被告刘公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曹月英、被告刘公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王修业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16号11号楼5单元602户的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月英、被告刘公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修业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峰山路16号11号楼5单元602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