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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秀珍与李泉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0年元月领证结婚,并生一女孩。从结婚至今与被告并无感情,打工期间各自很少联系,从未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无法维持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四岁女儿李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成立,向法庭出示婚姻登记证两本,证明与被告结婚的事实。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从未打过架,也从未想过要与原告离婚,孩子一直由我父母喂养长大,不同意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于2010年1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1年4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现在礼县城关镇东台村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5年正月,原告与被告父母发生争执后回娘家居住,期间夫妻双方没有联系,原告刘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不能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抚养孩子李某甲。庭审期间,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办案人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和解。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当庭出示的书证,开庭笔录、询问笔录、电话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的婚姻已存续六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生子女李某甲年幼,须父母细心呵护。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彼此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重视孩子的教育成长,在此基础上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剡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满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