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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646号原告:韦某,男,1973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杜某,女,1991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万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