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906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长垣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原告杨某甲因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3月16日向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景祥,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甲诉称,杨某甲和李某经人结算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由于双方相互了解不够,结婚草率,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存在较大差异,结婚以来经常吵闹不休,几乎没有过过安稳日子,特别是近半年以来,李某爆裂的性格越发显现,动不动就对杨某甲下手,杨某甲身上多次多处被抓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毫无任何和好可能。故杨某甲起诉要求判决与李某离婚,婚生男孩杨某乙随其生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双方还能够继续生活,不同意离婚。根据到庭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经到庭当事人的认同,本院归纳庭审争议焦点为:1、杨某甲、李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杨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2、如果离婚,婚生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3、如果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针对庭审争议焦点,杨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1份,据此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撕开的照片3张,据此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3、户口本复印件1份,据此证明双方生育男孩杨某乙的基本情况。针对庭审争议焦点,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李某对杨某甲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2本身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照片不是李某撕开的,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结合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的生活情况综合进行认定,进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该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杨某甲与李某于2012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6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杨某乙,目前随杨某甲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杨某甲与李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目前孩子不足两岁,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今后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睦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对杨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甲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