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64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银海路1号兆南万泉绿洲A5座。法定代表人林克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哲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佟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佟建民,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哲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佟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28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兆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南哲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盈滨半岛22666.12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老城国用(2004)第736号】及其上3775.**平方米的房产【房权证号:老城公字第12**号】已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一中院)先行查封,拟将进入拍卖程序。由于本院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标的物享有抵押权,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省一中院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将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给本院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本院案件的执行尚需等待省一中院的拍卖结果,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张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