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兴容与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容,张国刚,代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容,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国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代小容,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兴容申请执行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张国刚、代小容支付申请人陈兴容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要求张国刚、代小容的债权人协助执行,由于付款期限未到,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执行该判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凤 关注公众号“”